大家好,
我有一個關於未遂犯的問題 !
想請各位幫我解答,
謝謝 !
在我國刑法規範中,
未遂犯可分為 :
1. 普通未遂 ( 刑法?25 )
2. 中止未遂
3. 不能未遂 ( 刑法?26 )
我在張明偉的 <<學習刑法 總則編>> 看到一個關於不能未遂之手段不能的例子 :
" 以手槍向人射擊,槍內子彈並無火藥,無法射出,不能發生死亡之結果,倘槍內子彈,
裝有火藥,即有殺人之可能 。"
http://i.imgur.com/tuZSOfc.jpg
http://i.imgur.com/RoRJq4d.jpg
當我看到這個例子時,
我覺得這應該是障礙未遂的意外障礙吧? !
按志光補習班周昉出版的參考書,
對意外障礙的定義如下 :
" 所謂意外障礙乃外部之事實,對犯罪之完成有妨害性質者始足當之。 "
http://i.imgur.com/RMTVCOf.jpg
因為手槍裡沒有填裝火藥,
所以不能殺人,
這應該能算是妨礙性質吧?
想請問一下各位,
以沒有裝火藥的手槍射人,
除了能成立不能未遂外,
也能成立普通未遂嗎?
備註 :
1. 在次先對願意為我解答的網友說聲謝謝
2. 如果我的問題不算國考重點,麻煩你告知我一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