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故遭人民毆傷,導致殘廢。甲受傷期間,醫療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取殘廢給付。嗣後甲向滋事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應扣除該等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
(A)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均應扣除
(B)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均不應扣除
(C)僅扣除醫療費用,不扣除殘廢給付
(D)僅扣除殘廢給付,不扣除醫療費用
答案b
請問是因為不適用216-1嗎?
那假如甲是遭車撞而非被毆傷,用健保法95第一款,強制責任險第32條,則得出可以扣除
所以健保法跟強制汽車責任險法乃216-1的特別規定而優先適用,這樣邏輯正確嗎?
如為正確 請問還有類此的其他特別規定嗎?
謝謝大家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