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考友們
違法的授益處分被撤銷後應該提何種救濟?
假設有一補助金的發放標準是 70 歲
一民眾二月去申請且獲得補助
但是該機關六月的時候發現該民眾申請時所送的資料其實有誤,他只有 69 歲
於是依職權撤銷該處分
依照行程法 119 條第 2 款: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該民眾並無值得信賴保護的條件
但是如果該民眾堅信自己申請時已經年滿 70 歲,並有早年的資料以資佐證
該民眾應該提起何種救濟?
我手上的教科書是寫可依行訴法第 4 條,提【撤銷訴訟】
可是,如果提撤銷訴訟的話得先訴願,訴願的標的為行政處分
而該處分已遭撤銷,並無標的可供訴願
這 ........... 我腦筋轉不過來了
想請教一下考友們,這情形該如何解??
先謝謝考友們的分享與解惑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