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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04司律民事法第22題
作者:
pageloo
(安靜踏實)
2016-07-13 09:33:59
大家好,在此想請教 104年民事法第22題
甲使用自己之建築材料,在乙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已有建築之外型,但尚未完成。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建築材料,因附合於乙之土地,成為其重要成分,
由乙取得該未完成建築之所有權
B.未完成建築乃建築材料之組合,非土地之重要成分,
故仍為甲所有
C.甲如係向乙租地建屋時,因係有權使用,故無附合之適用,
未完成之建築為甲所有
D.甲如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建屋時,未完成之建築依附合之規定,
應為乙所有
正確答案是B.
想請教大家,為何C.選項不正確?
謝謝回答的朋友!
作者:
c791128
(小條)
2016-07-13 10:16:00
動產和不動產附合是要成為不動產成分之一,可是定著物本身就已經被定義成非土地之構成部分,所以不會有房屋最後所有權變成乙;舊民法811修正草案雖然有寫有一定權利得使用該不動產者,不適用之,可是後來也沒修正,所以不知道是不是以上我說的原因~
作者:
wuii0306
(小龐)
2016-07-13 15:54:00
B選項才是不構成附合的主因
作者: archlaw (jason)
2016-07-14 00:25:00
附合是事實行為,與行為人是否有權無涉,建於土地即附合
作者:
pageloo
(安靜踏實)
2016-07-14 07:22:00
很謝謝推文回答的朋友,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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