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普考法律廉政第二題

作者: hoyayato (yato)   2016-07-15 13:52:35
http://i.imgur.com/qvVxIkR.jpg
想請問一下各位高手
有考普考法律廉政的各位
這一題到底是在考同一性還是單一性?
從題目中到底要怎麼分辨是在考同一性或
是單一性?還是其實同一單一都會用到
麻煩救救我這新手吧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7-15 13:56:00
確實有單一同一問題 但是是跟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的案件本件為想像競合案件 是一個案件但是就告訴乃論部分 仍須提起告訴 是需要提起告訴才及於這部分若告訴已逾期間 自然是要252第五款然後不起訴處分要再行起訴 要看260緩起訴 則因185-3第二項 超出緩起訴的範圍刑度超過 補上一推文所以依照94台非215號判例 直接起訴即可185-3跟284 數罪併罰 抱歉 我是說185-3第二項跟284二項想像競合一開始是185-3跟284 這情況數罪併罰所以緩起訴效力不及於284部分之後若改成185-3第二項 則和284二項成想像競合關係
作者: jamesg520 (飛向宇宙,浩瀚小興)   2016-07-15 14:22:00
這題改編自95年律師刑訴考題,我問我同學高考都沒考這麼難說185-3 跟284實務學說看法不同,看你怎麼想一行為 數行為都可以 看妳怎麼想樓上大大我有疑問,如果酒駕部份緩起訴,過失致重傷不起訴,用該判例再提酒駕致重傷不會很奇怪嗎,那不起訴部份被一併提了捏畢竟該判例沒有不起訴的部份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7-15 14:36:00
一部不起訴 他部起訴,原本一部不起訴就無效啦
作者: jamesg520 (飛向宇宙,浩瀚小興)   2016-07-15 14:50:00
不錯!!不過他等於是提全部犯罪事實(185-3第二項),把原本的一部不起訴(過失致重傷)當空氣?!!!一部提,效力及於全部是指我就單一犯罪事實之部份起訴,基於起訴不可分效力及於不起訴部份現在這裡是我全部提捏,還是這是差不多的意思?!!!
作者: hoyayato (yato)   2016-07-15 14:56:00
這是補習班解答,也是有看沒有懂http://i.imgur.com/1yJxJdE.jpg
作者: jamesg520 (飛向宇宙,浩瀚小興)   2016-07-15 15:09:00
第一段不知道在幹嘛第二段跟前面大大講得差不多,不過我還是有一樣的問題
作者: GummyDeer (GummyDeer)   2016-07-15 15:13:00
緩起訴「期間內」不符260文義但舉重以明輕 類推260
作者: jamesg520 (飛向宇宙,浩瀚小興)   2016-07-15 15:14:00
第三段有點奇怪,我印象中學者認為必須類推253-3撤銷後才能起訴,他怎麼變 不用260也能起訴………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7-15 15:15:00
我覺得全部提也一樣吧 印象中聽課是這樣 有時間我再去法源爬一下
作者: ff373868 (ff373868)   2016-07-15 15:15:00
第一段是有罪有罪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吧
作者: GummyDeer (GummyDeer)   2016-07-15 15:16:00
單一性就只是涉及有無告訴不可分 同一性就是分辨有沒有重複起訴禁止而已啊 不用硬分名詞啦哈哈非常贊成林鈺雄老師主張根本不用分單一性同一性的觀點XD
作者: jamesg520 (飛向宇宙,浩瀚小興)   2016-07-15 15:34:00
回L大 我看書上一部不起訴 再全部起訴 原來不起訴是無效不起訴 你說的是一部不起訴 一部起訴且跟不起訴部份有不可分導致原來不起訴是無效不起訴還蠻酷的喔哈哈哈原po 除了 185-3跟284的競合之外我覺得不太一定,其它一樓講的都正確嘻嘻
作者: sagakey (秋陽 渡人)   2016-07-15 17:14:00
我不是考生,但這題目沒有你認為的這麼難,我說真的要分別單一性跟同一性的實益我覺得並不大就是了單一性主要在解決重複起訴重複審判的問題同一性也是,但是同一性的起訴範圍通常是固定的也就是說同一性其實是在檢方跟院方對罪之認定異同的點上這題一開始給你的罪中,其中一個是告訴乃論但它馬上給了你欠缺訴訟要件,又給了你單一性的條件這就是告訴你整個起訴範圍是一個案件,只是告訴乃論那邊不用去管他了
作者: duncanQ (duncan)   2016-07-15 18:31:00
周老表示:
作者: lch06 (ch)   2016-07-15 21:07:00
第一小題:偵查中無單一性問題,酒駕緩起訴效力不及於過失重傷,所以檢察官應該以告訴逾期為由,以252第5款就A的告訴為不起訴處分。第二小題:原則不能撤銷酒駕緩起訴(253-3I)繼續偵查起訴,但是有94台非215例(無實質確定力),所以可以逕行起訴。以上這樣思考是否有誤?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6-07-15 21:24:00
推樓上L大的推論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6-07-15 22:51:00
推lch06 之解釋
作者: waitscorpion (Isobel)   2016-07-16 01:18:00
推l大,雖然我考卷沒有寫的那麼精闢,但意思差不多XD
作者: anomie111 (如雲)   2016-07-17 02:47:00
推1大,偵查中沒有不可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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