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304與869條間的關係

作者: PTTPeace (和平至上)   2016-07-16 21:21:42
板友好
舉例如
丙以a地為甲對乙之100萬債權設定抵押
乙得甲之同意後將債務由丁為債務承擔
以下幾種情況應如何適用法條?
1.未得丙同意,乙丁為50萬併存之債務承擔
2.未得丙同意,乙丁為50萬免責之債務承擔
3.未得丙同意,乙將債務全數由丁承擔
我的想法
1.因併存債務承擔使乙丁對甲之債務成立連帶責任,對丙並無不利,丙仍負物保責任
2.小弟問題點所在
應適用民法869使丙仍就乙對甲及丁對甲之債務負責?
抑或依民法304於未告知丙時,
甲之抵押權於丁對甲之債務上消滅
丙僅就甲乙剩餘之50萬債務負責?
仿間的解答有寫到
869限於一部承擔
304為全部承擔時適用
但小弟的想法認為,若一部承擔不適用304
因涉及債務人丁之償債能力
於未得丙同意下對丙相當不利
似仍應適用304條保障丙
但如此869應該在何時適用?為小弟問題點
3.依仿間解法
依304條抵押權消滅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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