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過一些考古題後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對的
問題涉及告訴和審判不可分 方面
假設案例
如甲乙丙共同傷害丁戊
而經丁提甲傷害之告訴, 基於告訴不可分此告訴效力為甲乙丙傷害丁, 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則檢察官就甲乙丙傷害丁部分提公訴
事後法院判決無罪, 參67年第10次刑庭決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為傷害丁戊二人 ,基於一行為受一次審判原則, 此判決效力及於甲乙丙傷害戊
因此事後若戊提告訴,則因偵查中無單一性問題,檢察官應予252一款不起訴處分 ;若起訴
法院應為302一款免訴判決
所以縱丁告訴效力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但法院判決效力會及於,這樣理解不知有沒有錯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那部分我先放棄好了XD
不知道有沒有哪裡有錯呢?這些概念一直覺得很難搞懂 ,這次普考法廉刑訴擬答也是看不太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