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問一點刑訴不可分的問題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7-17 13:34:42
在讀過一些考古題後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對的
問題涉及告訴和審判不可分 方面
假設案例
如甲乙丙共同傷害丁戊
而經丁提甲傷害之告訴, 基於告訴不可分此告訴效力為甲乙丙傷害丁, 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則檢察官就甲乙丙傷害丁部分提公訴
事後法院判決無罪, 參67年第10次刑庭決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為傷害丁戊二人 ,基於一行為受一次審判原則, 此判決效力及於甲乙丙傷害戊
因此事後若戊提告訴,則因偵查中無單一性問題,檢察官應予252一款不起訴處分 ;若起訴
法院應為302一款免訴判決
所以縱丁告訴效力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但法院判決效力會及於,這樣理解不知有沒有錯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那部分我先放棄好了XD
不知道有沒有哪裡有錯呢?這些概念一直覺得很難搞懂 ,這次普考法廉刑訴擬答也是看不太瞭
作者: jamesg520 (飛向宇宙,浩瀚小興)   2016-07-18 00:06:00
你理解基本都對,因為不同不可分有不同目的,告訴不可分是基於訴訟經濟,訴訟要件的補充,既判力不可分是基於一事不二罰的概念,本質上不太一樣不過我不覺得妳那邊要提偵查不可分,那是在否定不起訴或緩起訴不可分的但學說覺得這並不合理,就是沒提告訴還被判到,為什麼呢,他們順有罪有罪始有起訴不可分,根據控訴原則,起訴範圍才是審判範圍,那如果已經一部無罪怎麼會有不可分,你的懷疑是正常的然後不可分算刑訴很難的地方,搞不懂是正常的最後 告訴不可分 起訴不可分 既判力不可分是不一樣的抱歉我補充一下,而且不可分又分又分主觀不可分跟客觀不可分我也常忘……這次也挫敗嘻嘻如果有錯還請大家指教了 感謝
作者: ilovejoke (幽默上等!)   2016-07-18 02:44:00
蛤 既判力會及於戊嗎
作者: jamesg520 (飛向宇宙,浩瀚小興)   2016-07-18 11:32:00
如果你認為是單一犯罪事實,根據起訴不可分就會
作者: lightning17 (purplemoon)   2016-07-22 16:48:00
丁戊告訴權分別行使,故無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告訴客觀不可分須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一人享有。告訴不可分與起訴(審判)不可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重被害人訴追;後者重案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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