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如下:
一、甲工作忙碌,乃授權其十九歲之子乙,代理他向丙購車一部。試問:(25 分) 甲
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若丙將車輛及有關證件交予乙,約定應由買受人向監理機
關辦理登記,因買受人 逾期未辦理該登記手續,稅捐機關仍以出賣人丙為納稅名義人,
仍向丙徵收相關 稅捐,出賣人丙於繳納後,能否向買受人請求返還上開稅捐費用?
疑問:
第一小題甲丙的買賣契約有效沒有問題
但第二小題,部分網路擬答是認為甲為給付遲延,部分是寫受領遲延,
我個人認為是甲是受領遲延,
因為在這題當中債務人是丙,債權人是甲,
給付遲延應該是指債務人丙逾期未交付車子吧,
所以本題中是甲沒有去做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該是受領遲延對嗎?
如果是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應負延遲責任,
但對於出賣人丙能不能請求買受人甲返還稅捐費用,似乎不能適用第240條規定欸,
因為第240條規定只有針對提出(提存物)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能提出請求,
所以出賣人甲是否就不能請求返還費用了呢??
麻煩各位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