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14-1的強制處分專庭是今年最新的新修法,
我試著草擬一題並分享我的擬答,供大家討論。
【題目】
105年5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試就設置強制
處分庭之目的與優劣分述之。
【擬答】
(一)關於法院組織法增訂之第14條之1
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
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
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
之法院。
2.第二項復規定,承辦強制處分聲請審核案件之法
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二)強制處分庭之設置目的
1.為貫徹刑事訴訟上重大強制處分採取「法官保留
原則」之要求,兼顧審查之時效性與專業性,應
由專業相當的法官組成強制處分審查專庭。
2.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
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
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
3.德國偵查法官制度、法國羈押與自由權法官制度
,已有令狀法官之先例。
(三)設置強制處分庭之優劣
1.關於設置強制處分庭之優點
(1) 現行實務係由法官輪值審核強制處分之聲請
,惟輪值法官審核之標準不一。設置強制處
分庭有助於統一審核標準。
(2) 保全扣押有其急迫性,強制處分庭之法官專
職審核,以符時效性。
(3) 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強制處分審查法
官自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
2.設置強制處分專庭之缺失
(1) 專庭類別過多,同一法官可能同時兼辦數專
庭事務,不符專庭專業性之需求。
(2) 強制處分之聲請,需 24小時輪值待命,法官
久任意願低落,專業久任之精神難以實踐。
(3) 審查或判斷標準雖較能一致,易致有心人士介
入操弄,違反釋字665號解釋所闡釋之法定法
官原則。
(4) 令狀聲請之審查,多屬偵查前端或重要階段,
可能影響案件嗣後之偵查結果,僅由少數法官
負責所有之強制處分案件審查,容易造成權力
過於集中,難以制衡。
擬答篇幅以三等書記官的36行為度,每行22字,共36行,計628字。
四等書記官或法警可斟酌減少篇幅。
有同學提醒我,法官數過少的強制處分專庭會牴觸法定法官原則,
這點是正確的,我認為缺失的第(3)點就是這個意思,
所以編輯修正,並感謝那位提醒我的同學。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