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 自訴不可分

作者: takoneko0223 (咕咚咚☆)   2016-08-01 17:29:38
好像弄懂了=u=!!!謝謝各位板友的解答~~~!!!
====================以下原文=====================
想請問97律師這題~
「甲因故一棒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嗣丙因傷重致死,
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乙知悉上情後速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
網路上查到的答案都是類推適用§319III但書,
丙傷重致死的部分非告訴乃論經偵查又為較重之罪,乙亦不得自訴~
 
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是類推適用而不是直接適用呢?
(這問題好像很多人問過,但我覺得我懷疑的點好像和先前的各種發問者不太一樣,
 所以沒辦法從那些回答中得到解答,還請大家指教><)
查到的說法是說,因為§319III但書本來是設計,在他部是「單純國家法益」及「單純社會法益」之罪,自訴人因為非他部被害人而無法自訴的情形;
而本案是因為有§323I前段的限制,他部是因為開始偵查而不得自訴,不符合法條制定時之預設,所以才類推適用,雖然單就文義看不出來
(→這裡找到的回答: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7434&page=1)
 
也就是說:
直接適用§319III但書→他部因非被害人而不得自訴+該他部為較重之罪
類推適用§319III但書→他部因§323I已開始偵查而不得自訴+該他部為較重之罪
但是本案中就他部犯罪(甲毆丙傷重致死)的部分,是因為已經開始偵查才無法自訴的嗎@@?
就乙而言,乙並非該他部的被害人,所以對該他部本來就不得自訴(依§319I本文,不管是否已經開始偵查),然後又是較重之罪
那這樣本案不是應該直接適用§319III但書嗎?其實跟他部是否已經開始偵查無關?
我的理解上是不是出了什麼錯誤呢Q_Q???煩請各位指教!
 
補充:我找到這個判決↓
[98台上2617判決要旨]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他部雖不得自訴」、「不得提起自訴部分」
者,應係指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中部分犯罪事實,非屬犯罪直接被害人而不得提起自訴
者而言,並不包括原屬犯罪直接被害人因其他法律限制而不得再行自訴之情形(例如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依照這個說法來看,本案被害人不同,的確是可以直接適用§319III但書的吧><
如果案例事實改成103年律師第四題被害人相同的情況,
才因為無法直接適用§319III但書,而需要動用§323,且變為類推§319III但書呀QAQ!?
我的理解是,本題並不是因為公自訴競合造成一部不能自訴,
因為就算沒有開始偵查,乙就丙受傷死亡的部分,
本來就因為乙不是被害人不能自訴,而該部又是較重之罪,直接適用§319III但書;
也就是說,本案中的偵查只是一個偶然的事實,
假設本案沒有介入偵查此一事實時,可以適用§319III但書,
則就算於此之外,再介入了一個偵查的事實,
也不會使得它「變成」不能直接適用,而要類推適用呀QAQ?
換句話說…我可以理解為什麼要類推適用,
但我覺得本題根本無需動用類推適用@@
("非被害人"使其可以適用+"公自訴競合"使其可以類推→那就適用就好了啊QQ!?)
想知道這個理解有沒有問題QQ~謝謝大家~~~
作者: cheermin (客體錯誤)   2016-08-01 17:58:00
323在講公自訴競合啊基於323I但書本來可以自訴,但是因為有319第三項情形所以不能提起自訴,所以要類推適用319III不得自訴(是這樣嗎?
作者: coolfunk8938 (chrisfunk)   2016-08-01 18:07:00
紀綱也說直接適用319III但書就好了,但最高院__老頭們都這樣寫我們,就這樣寫吧XD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6-08-01 18:10:00
因為有公訴優先原則,所以要先看323。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8-01 18:10:00
補習班老師比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還猛 太神啦
作者: coolfunk8938 (chrisfunk)   2016-08-01 18:51:00
痾老師還是有說類推適用,直接適用是他OS
作者: cheermin (客體錯誤)   2016-08-01 19:18:00
因為檢查官偵查後不是不起訴就是起訴,如果自訴也成立,那依照267,檢察官的後起訴會變成重複起訴如果你直接用319III,閱卷老師可能會認為你不知道有公自訴競合的問題
作者: anomie111 (如雲)   2016-08-01 19:39:00
推L大,很多人跟著補習班老師的調,對實務見解表示不屑殊不知我們開庭的時候,常看到這些「名師」被法官電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08-01 19:42:00
自訴是針對案件欸 哪有它部不得自訴這種事你不去類推的話 照323但書是可以自訴特啊簡單說 323但書的告訴乃論之罪要限縮解釋為全部都為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建議去翻林俊益的書 他有引一個決議我覺得寫的比97 5662判決好懂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8-01 21:55:00
319第3項是處理單一案件自訴客觀效力問題 323則是處理公.自訴競合問題 所以用類推的法理手邊孫宥的書直接對這點的回答如上 參考看看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6-08-01 22:36:00
大推孫宥老師的書~~
作者: jimjohny (吉米)   2016-08-01 22:36:00
還沒開始偵查,你自訴的當下,怎麼會知道他部不能自訴
作者: DJO60 (飆仔)   2016-08-02 00:56:00
只要犯罪開始偵查即只討論323的部分,沒有開始偵查才有319的適用,323一項但書限縮在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像你的例子開始偵查一部告訴一部非告訴323要怎麼處理?沒有規範到。實務只好類推適用319一部重罪不得提起自訴的法理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8-02 01:01:00
還滿想看「名師」在庭上被洗臉 XDDDDDD
作者: opppoo123 (little_dd)   2016-08-02 01:25:00
不是323舊法不含"偵查後不得自訴"所以沒法用319三項"他部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因為原本就沒有他部不得自訴之情形),所以才跳過那段直接類推適用但書"較重之罪不得提自訴"的效果,上面一堆不知道在工三小
作者: DJO60 (飆仔)   2016-08-02 01:37:00
97台上5662判決供原po參考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08-02 02:28:00
抱歉沒講清楚 我得意思是 被害人有甲乙兩人的情況你不能說乙的部分甲不能自訴 因為乙的部分能不能自訴是看乙自己能不能自訴
作者: Blackbirds (@再見 黑鳥)   2016-08-02 08:02:00
明明老師說的直接適用是學說批評的見解,根本就不是老師自己的意見@@
作者: Xjiul (swimming)   2016-08-02 11:56:00
101年台上2404決 也可參考一下
作者: doubtsai (sai)   2016-08-02 19:30:00
資質努鈍看不太懂原PO的問題QQ不過今年高晉有講到類似的題目,但他有分乙是不是先自訴欸,如果先自訴的話,343準用267,檢察官依323停止偵查移送法院如果是乙後自訴,丙之子後告訴,才會發生類推319的問題後法院下不受理判決不知道這段有沒有幫到忙!?!?
作者: joe43524352 (FJ)   2016-08-03 02:24:00
一步一步來,當檢察官開始偵查,這時出動的條文是323所以傷害致死部分不得自訴,後來乙就傷害向法院自訴這時再出現自訴客觀效力問題,也就是319,但是前面那部不是因為自訴客觀效力問題而不得自訴,而是因為公自訴競合(323),所以只好類推319III但書法理以上一點淺見,不知道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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