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500521 (poet)
2016-08-03 16:45:01哈哈
昨天我在上課遇到一個問題
抽象危險犯跟具體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只要有行為就可以成立罪刑
具體危險犯是必須有行為以及背後要有法益損害才能夠認定(個案認定)
這兩部分的法條,老師有提到法條只要有危險的大多都是抽象危險犯。
問題來了,除了分辨"危險"字眼外還有其他認定具體/抽象危險犯的標準嗎?
如果光要以法條內的文字判定,不就等於必須要一定要熟記法條才可以辦別嗎?
作者: count52 2016-08-03 16:48:00
你要不要先確定老師講的部分有沒有打對再說?
作者:
o500521 (poet)
2016-08-03 16:49:00我沒有打錯吧,我有確定過了..
作者:
o500521 (poet)
2016-08-03 16:52:00對耶,Ther大 你真是天才
法條上如果有[致生公共危險]那大概就是具體危險犯如果沒有,行為又不需造成實際損害就能成罪,差不多就是抽象危險犯
是樓上說得這樣沒錯不過原PO覺得173是抽象還是具體?不過小魯印象中還是要法官具體個案判定耶 沒有一定在沙漠中放火燒房子跟一般城市中放火燒房子是不一樣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8-03 19:28:00在沙漠中燒毀現有人使用之建築物
作者:
o500521 (poet)
2016-08-03 19:58:00173是抽象(燒有人的建築物,這狀態就很危險)175是具體 除了173/174以外的,需要個案認定
作者:
rodmen 2016-08-04 09:23:00173 174 175的討論
作者:
Balzac (巴爾札克)
2016-08-05 07:50:00比較有爭議的是293、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