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檢事官之司法警察官身份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8-09 09:51:11
各位好,司特轉眼即至,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
今日複習刑訴拘提部分時,看到我自己的筆記上附註了小小一條“此處之偵查輔助機關不
包含檢事官”
結果我腦袋轉不過來,充滿疑惑
想請問的是,依照法院組織法66-3條,檢事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第1項1、2款時,具備
司法警察官身份。
那麼是只有在受檢察官指揮時,執行「有拘票之拘提」時才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嗎?
即檢察官是否能指揮檢事官實施刑訴88-1之緊急拘捕?若能,似乎會產生矛盾…
因為我後來翻閱法條,發現在拘提部分,都未曾提及檢察事務官,反而在搜索扣押的法條
(如130、131、137)都有另外將檢察事務官寫入法條內。
一個小小疑惑,還望板上各位能夠解惑,感激不盡。
作者: frankilx (frank)   2016-08-09 10:44:00
應該是受限於受指揮時吧,才有擬制效力非受指揮不能處事,就沒有擬制司警官吧應該是主體與擬制主體的差別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8-09 11:06:00
那第二個問題呢…?檢事官能否受指揮而實施緊急拘捕@@?其實我最主要是想釐清這個問題…
作者: frankilx (frank)   2016-08-09 11:18:00
可以指出一下似乎會產生矛盾,是跟什麼標的產生矛盾嗎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8-09 11:48:00
即若檢察官親自執行,不用補發拘票。司警官執行,則需報請補發拘票。那檢事官受指揮執行時,是因具有司警官之身份而在拘捕後要報請補發拘票;還是因為是受檢察官指揮,可認為屬檢察官實施?蓋因司警官執行時,是因為急迫情況而不及報告檢察官,故拘捕後需報請補發。然檢事官既然是受指揮執行,表示檢察官知情,此時還需要拘票嗎?雖然學說上是認為就算檢察官親自執行也要補發啦,但法條沒這樣寫@[email protected]
作者: frankilx (frank)   2016-08-09 12:17:00
我的答案傾向於因受指揮而係親自執行,故不用拘票。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8-09 18:52:00
沒那麼複雜啦,單純是法條漏寫檢事官,可參考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8-10 12:42:00
好的,我再去查閱,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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