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司特轉眼即至,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
今日複習刑訴拘提部分時,看到我自己的筆記上附註了小小一條“此處之偵查輔助機關不
包含檢事官”
結果我腦袋轉不過來,充滿疑惑
想請問的是,依照法院組織法66-3條,檢事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第1項1、2款時,具備
司法警察官身份。
那麼是只有在受檢察官指揮時,執行「有拘票之拘提」時才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嗎?
即檢察官是否能指揮檢事官實施刑訴88-1之緊急拘捕?若能,似乎會產生矛盾…
因為我後來翻閱法條,發現在拘提部分,都未曾提及檢察事務官,反而在搜索扣押的法條
(如130、131、137)都有另外將檢察事務官寫入法條內。
一個小小疑惑,還望板上各位能夠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