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稅法

作者: GOOD2 (222)   2016-08-11 18:32:30
(一)捐贈包括 1.依政治獻金法對六位參選人每人捐贈 10 萬元,共 60 萬元,2.
對國立台灣大學捐贈 70 萬元,3.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
對私立輔仁大學捐贈 150 萬元,4.對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基金會捐
贈 80 萬元。該年度收入均調節相符,費用均取具合法憑證,除捐贈外均未
超限,請說明下列捐贈之認列規定及木柵公司 101 年度可認列該項捐贈之
金額:
1.對參選人捐贈。2.對台灣大學捐贈。3.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
贈。4.對公益慈善財團捐贈。5.101 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這是102記帳士的題目
想請問關於第二項對台灣大學的捐贈為何是適用不受金額限制
為協助國防 慰勞軍隊 對各級政府 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會 經財政部專案 想不通符合上述哪一個要件
謝謝
作者: bbella (Bella)   2016-08-11 21:16:00
對國立大學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作者: GOOD2 (222)   2016-08-11 21:43:00
感謝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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