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課本中行政契約的部分,分成和解契約(行政程序法136條)跟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137條)
而老師說這兩個都是隸屬性行政契約,而與之對等的則是水平性行政契約
但是我翻到課本後面,有個標題是”現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約”,分別有: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協議、行政主體間有關營造物或公物之協議(水平性行政契約)、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
之協議等等
我的問題點是:
1.行政契約按照行政程序法不是只分成和解契約跟雙務契約而已嗎?那後面的”行政主體
間有關營造物或公物之協議”屬於哪種行政契約呢?因為老師說他是水平性行政契約,所
以應該不會是和解跟雙務契約吧?
2.第二個是”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假設陸委會委託海基會所簽訂的行政契約,這算是
隸屬性行政契約還是水平性行政契約呢?
麻煩各位前輩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