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關於行政程序法的問題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6-08-23 17:56:42
最近讀行政程序法的時候遇到了一些問題...所以需要麻煩各位前輩解答...Orz
1.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第二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
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的法定地位之組織。
我的問題是:有關農田水利會,他是屬於行政主體,不屬於行政機關,
那農田水利會為什麼可以作成行政處分呢?
也就是說,為什麼農田水利會可以適用程序行政法呢?
2.我最近作了一道題目:
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其中非答案的一個選項:其實際執行受委託事項之人,應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
這個是否應該要改成,視為行政機關,抑或是把任用資格改掉呢?
因為我看國賠法的規定:...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也就是說,行政程序法中的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是否算是公務員呢?
抑或是視為行政機關?
謝謝各位
作者: calmofwind   2016-08-23 18:01:00
1.法條再看仔細一點2.受託行使公權力不必具有公務員資格ex排氣定檢站依國賠法算,但是不同法律有可能不算
作者: kame0407 (燕雀安知鴻鵠之志 = =)   2016-08-23 18:25:00
你可以看一下行程法第二條第三項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8-23 18:39:00
簡單講,因為行程法和國賠法在處理不同的事情,所以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有不同的地位,行程法在處理國家與私人間公法關係時,大多需要以公法上意思表示(處分或契約)作開展,那這時候受託私人為符合行政機關才能代表公權力主體為意思表示,自然就需要將該私人擬制成行政機關;而國賠法在處理公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因不法行為不涉及意思表示之有無,無須將私人擬制為行政機關,且為符合受害私人損害完全填補目的,將受託私人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有其必要,所以二者才會有不同的定位。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6-08-23 21:04:00
水利會,就二項所言之其他行政主體呀。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23 23:11:00
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喔他在水利法跟其他法規上有很特殊的地位國家、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都是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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