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民法第195條跟連帶的問題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6-09-09 17:56:36
1.關於民法第195條,說明人格權受所侵害的慰撫金,不能讓與跟繼承
但是195第三項寫說「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及
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的問題是,關於民法第194跟195第三項,是否算是第195條第二項中關於慰撫金不得讓
與跟繼承的例外呢?
2.另外連帶負賠償責任,老師在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舉的例子是:A、B、C一起打D,D可
以決定告ABC其中一個。但是因為是連帶賠償責任,三個人都應負擔賠償責任,,而賠償
金額假如是9萬,則由三個人共同負擔。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另外「代理」老師的書上說,「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不負擔任何義務,自亦無庸得其同
意或承認」根據這段,委任他人為代理人,是可以不用他人同意的意思嗎?
謝謝!
作者: lifetiming (菜菜)   2016-09-09 18:45:00
1.是 沒錯 2.一人為清償就消滅 剩下內部的分擔額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09-09 19:04:00
聽樓上的準有錯
作者: fox999 (fox)   2016-09-09 20:17:00
超暗黑XDDDD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9-09 20:34:00
用詞不太精確
作者: chris0843 (布拉帝海鷗)   2016-09-09 21:01:00
1,就194而言,實務不承認餘命損害(直接被害人生命權受侵害就死亡了無從作為權利歸屬主體),194是間接被害人的固有權(有學者認為此固有權即為間接被害人的身分權),並不是從直接被害人那繼承而來的。195III同樣是被害人自己固有身分法益侵害的規定,跟繼承也無關3.代理的部分,「授予代理權」是單獨行為所以毋庸得他方同意或承認;但如果是「委任」則屬於契約行為,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修正一下,應該說194、195都是間接受害人固有權受侵害的法律效果)
作者: zaidiuz (完好無缺)   2016-09-09 21:31:00
謝謝c大,所以194、195條,都是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間接」受到人格權的侵害嗎?
作者: chris0843 (布拉帝海鷗)   2016-09-09 22:47:00
194是這種結構的典型;195III部分,就我自己理解,雖然也有這種間接地人格權受有侵害的態樣,但也包括直接受侵害的情形。前者如:行為人綁架或傷害未成年子女,直接侵害其身體自由權,而家長的親權乃間接地受有侵害;後者如:行為人與妻通姦,夫之配偶權則屬於直接受侵害。不過侵權行為造成間接或直接侵害,區分上似乎沒什麼實益只是事實描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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