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民法第195條,說明人格權受所侵害的慰撫金,不能讓與跟繼承
但是195第三項寫說「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及
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的問題是,關於民法第194跟195第三項,是否算是第195條第二項中關於慰撫金不得讓
與跟繼承的例外呢?
2.另外連帶負賠償責任,老師在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舉的例子是:A、B、C一起打D,D可
以決定告ABC其中一個。但是因為是連帶賠償責任,三個人都應負擔賠償責任,,而賠償
金額假如是9萬,則由三個人共同負擔。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另外「代理」老師的書上說,「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不負擔任何義務,自亦無庸得其同
意或承認」根據這段,委任他人為代理人,是可以不用他人同意的意思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