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刑法結果提前發生之論罪

作者: jessiemon (SKB)   2016-09-18 17:54:40
這是我在聽今年保成陳介中老師刑法總複習的時候,
關於結果提前發生案例,徐育安老師文章結論的疑問。
其案例事實略為:
甲計畫將乙打昏之後,將乙投入海中偽裝其為自殺溺斃;
然而乙卻在甲毆打其腦部時即死亡,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陳介中老師擷取的文章之學說結論是:
這一個與行為人計畫有不同的風險,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
可預見的範圍之內,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若否
,則當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之想像競合。
對於這個結論我不知道是怎麼導出的QQ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9-18 19:18:00
完全錯誤。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原先的犯罪計畫,應在主觀討論,有重大偏離則視該偏離是否為常人所得預見,無法預見則行為人無過失,能預見則行為人有過失;未重大偏離時,為使故意能對應結果,例外地將意外提前發生的結果解釋成仍在行為人所得以預見的範圍內。如果因果關係重大偏離犯罪計畫又為常人所得以預見結果可能提前發生時,仍具因果關係,客觀上可歸責於行為人,行為人未盡預見義務,有過失。至於未遂,則是因採主客觀混合說,行為人原先犯罪計畫因結果提前發生未完成,故仍論以原先預定犯罪之未遂犯。這就是主客觀混合說的精髓所在,也是最讓我無法接受的地方,明明客觀上都已經有因果關係了,卻還要怕過失犯罪刑度過輕,例外地以主觀計畫未完成來論未遂,想像競合後論較重的未遂犯罪,根本是行為人刑法,完全無視刑法謙抑性啊!
作者: ultratimes   2016-09-18 19:36:00
就只有殺人既遂而已,這是因果錯置
作者: white5212   2016-09-19 15:14:00
是在說台北大的老師? 老師應該姓徐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