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4司法官第二試保險法-據實說明義務?

作者: nonevil (Souvlaki)   2016-09-20 16:01:57
作者本人不太使用PTT 以下代PO
但有問題回應到站內信 會幫忙轉達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9-19 19:10:00
第64提條第2項但書,不能據此解約。提(X)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09-19 20:55:00
有無需要因果關係囉
作者: anomie111 (如雲)   2015-09-19 21:21:00
我看保成也是卡很久,後來看另外一版本。說到104.2月修64條,修法前限故意。甲訂約前就醫皆未確診肝癌主觀上應非明知且故意違反據實義務,所以保險人不得主張64條解約。我覺得這解法我看得懂就採了而且結論也沒有什麼差別~提供原PO您參考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09-19 21:25:00
重看了一下覺得甲並無違反據實告知義務才是,上述回應對題目有誤會我是說我的回應XD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9-19 21:50:00
胃酸過多 不等於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啊,所以沒有違反64條據實說明義務,這個層次確立後,因果關係根本不能討論,頂多有時間寫一下退步言之等等在寫
作者: chris0843 (布拉帝海鷗)   2015-09-19 21:59:00
也覺得保成的寫法好像有種保險事故未發生所以不適用64I的意思。也許他的本意是既然保險事故限縮在契約成立後90日始生癌症,而本案兩詢問事項均係針對契約成立前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內容,是與保險事故之危險估計無涉,故系爭詢問事項非屬重大,被保險人縱未從實回答亦無64I違反問題。不過對於第二個詢問事項,我跟樓上想法一樣,被保險人根本沒有違反的問題。第一個詢問事項也許就可以從概括詢問、非屬重大,不影響危險估計,故被保險人無64I義務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5-09-19 23:24:00
我去年考兩個都有寫 拿了六成的分書 給你參考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9-19 23:30:00
抱歉,上面回錯了,回家翻了一下江老師的書,若對於第127條帶病投保的疾病認定採客觀發生說(以客觀上是否已發生疾病為判斷時點),則胃癌的確非屬保險範圍。而第64條若依實務見解,採危險估計說(保險事故未發生)兼因果關係說(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在甲未盡據實說明義務情況下,足以減少其對危險的估計,的確可以解約;如果才江老師對價平衡的見解,隱匿胃酸過多就醫似乎僅影響保費估計,未達拒保程度,則不能解約。若採實務見解,此時會發生第127條得拒絕理賠與第64條得解約兩種效果;採學說則僅得拒絕賠償。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9-20 09:44:00
老實說,我沒看樓上說的見解,但據實說明義務,沒問不用答,而且重要內容才有據實說明義務在台灣非常非常多人都吃過制酸劑,保險人自己要估計否則契約全部解約也太好笑,這段不要寫在考卷上啊...濫用胃藥!年吃掉17億顆制酸劑(可Google到新聞)
作者: anomie111 (如雲)   2016-09-20 17:26:00
另一版本就高點版的嚕~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20 20:34:00
我個人認為不可解約,保險人不可免責假如保險人能舉證 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者最近兩個...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確實有影響
作者: ian537 (ㄚ我要打球又要唸書...)   2016-09-20 20:36:00
請問樓上能說明一下理由嗎?:)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9-20 20:38:00
保險人得解約,但要保人更能證明保64條第2向但書保險人 解約並無理由我舉例:訂立契約前發生車禍 或者感冒 就會影響對價平衡?↑訂立契約前兩個月我個人認為不知道,但舉證的是要保人裁判字號:88年台上字第2212號 供參至於 是否可免賠? 這涉及到 主觀說 客觀說 疾病的認定就此打住 (我個人認為是要賠啦,只是看你怎麼說)
作者: chris0843 (布拉帝海鷗)   2016-09-20 22:46:00
感謝老師指正與講解!也很抱歉錯誤解讀老師意思QQ。因為將擬答(一)2(2)之論述誤解作為本案未出險的理由,進而與末句作錯誤連結。但對於契約成立前有無潰瘍的詢問事項,縱然過去胃炎與肝癌胃癌,被契約條款排除非系爭保險承保範圍,然而針對系爭詢問事項,本於疾病多元性,過去消化道病史是否可作為未來可能罹患其他消化道癌症的精算參數,而認為仍影響未來其他罹癌可能,是影響風險評估而仍有64I適用可能?(潰瘍發炎癌化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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