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94年律師民法第二題
題目大概是
甲賣一預售A屋給丙 又賣同一預售A屋給丁
落成之後 甲把預售A屋點交給丙佔有中 但登記給丁
就典型的一屋二賣
張台大的解題書上
是寫丙向甲主張349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因為甲負有348交付移轉A屋 且349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
所以丙依353準用226向甲主張賠償
我自己是覺得怪怪的
後來上網查 保成網頁改版 只有保留近五年的題目 宇法把司律解題全撤光
高點的話
是直接用可歸責甲給付不能 所以用226賠償
想請教一下 哪個才是正確 謝謝
另外想問一下 張台大的解題書
真的都是張台大寫的嗎 (像喬台大有特別說自己解)
因為最近在看張台大的解題書
有些風格實在有點怪
跟以前張台大還在補習班教書的解題講義不同
像是2000年的台大題 口述講座 就跟書上風格很不同
還是這本解題書是出版社眾作者混編的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