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先予敘明」、「合先敘明」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10-02 21:45:18
在解題書上常看到這類用字用詞,本來沒有特別注意,
但剛剛在某法警書記官討論群組,有人特別交代這類用
語不能出現在國考作答時,否則必扣分,因為此種用詞
是判決書在用的。
果有此事?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動)   2016-10-02 21:46:00
聽他再亂講 普通行政公文 也很常看到好嗎 考試我也很常寫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10-02 21:47:00
我也覺得怪怪的,他還說是專業法律人特別交代不能用。
作者: samug (勿忘初衷)   2016-10-02 21:52:00
他亂蓋
作者: fish612 (誠懇老實不嘴砲)   2016-10-02 21:54:00
唬爛
作者: Pours (堅持)   2016-10-02 22:13:00
以前在研所有聽過教授說過:「這些話根本是脫褲子放屁,本來就要說明的論述,你在合先說明個屁啊!」 XDD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6-10-02 22:18:00
我的老師司法官考試榜首,他都教這樣用耶~
作者: googleit (googleit)   2016-10-02 22:22:00
有的老師很多規矩 用立可帶會扣分的都聽過(該教授認為應該直接劃掉...)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10-02 22:24:00
合先敘明或先予敘明是用在簡述於本案沒有直接關係但有間接關係或有相關的事情上 原則上國考的公文考郛題 有這種情況寫這沒有什麼不對 重點是用的好不好 對不對 國文公文考題情境很少會有那麼複雜的情形 所以寫這不多見…
作者: scorpioman (阿桑看到都說帥)   2016-10-02 22:32:00
應該是看李允呈的解題書吧 常常有這個用詞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6-10-02 22:44:00
你現問問那個群組覺得「管見以為」該或不該寫再決定XD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6-10-02 22:59:00
合先敘明其實有一部分就是在整理版面,為了答題完整不會破碎,把部分爭點拿到前面先講,這樣版面就比較流暢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6-10-02 23:14:00
其實用得好的不多……
作者: ppingin (唉)   2016-10-02 23:18:00
多看,就會感覺到用的時點,無關是不是書狀用語,寫「前言」太low,就在後面寫「合先敘明」較高級。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3 00:43:00
我常用,還不是上榜,重點絕對是內容,不是那些詞公文在長篇的也常看到
作者: porkeey (ptt)   2016-10-03 01:34:00
公文常常用到阿
作者: cashliu (QQ)   2016-10-03 01:36:00
吊書袋用 但用了也不見得代表有料
作者: sophy3388 (sophy3388)   2016-10-03 08:15:00
用的好比較重要,這兩個名詞前面要條理分明寫出一些東西讓人家知道之前你已經表達過的或你想把話講在前頭的部分,才能接著你後面更重要的論述,用在國考案情這麼簡單的題目,沒有可發揮的點,硬要用反顯得功力差,那種通常是用在案情很複雜的公文或簽。
作者: bseiqwkbk (速度的力量)   2016-10-03 10:18:00
重點在鋪陳跟語順,誰管你用什麼詞...
作者: nicoro (N)   2016-10-03 10:57:00
混字數用的贅詞
作者: tjtjtj (新)   2016-10-03 12:29:00
蛤 不能用 聽他在唬爛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6-10-03 13:22:00
用了感覺很酷
作者: goshfju (Cola)   2016-10-03 15:14:00
有些人不愛看這些字同5樓 有些教授表示反感 改考卷的也是教授吧 避免踩雷還是別寫安全sophy中肯國考還是直接破題吧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16-10-03 18:03:00
考試考函,哪裡那麼多前因給你寫到先予敘明
作者: vendor (這是我用生命畫的魂)   2016-10-03 23:37:00
法律系教授上課說,合先敘明是官對民的用法,只能上對下,意思近於「拎北嘎力共」,所以最好別用,因會有你比閱卷老師大的意涵,供參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10-03 23:44:00
XDDDDDDDDDD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16-10-04 01:24:00
合先敘明的確有姿態頗高的感覺,先予敘明則比較中性,但很少函會寫到這兩個,都是簽在用的
作者: liberating   2016-10-04 01:35:00
.....根本沒差
作者: goshfju (Cola)   2016-10-04 09:43:00
國考的公文寫這個真的超怪就算實務的公文我也沒用過
作者: Pours (堅持)   2016-10-04 18:58:00
41樓的說法我也有聽過,避免麻煩,所以還是少用好了
作者: allen73420 (習慣)   2016-10-04 23:58:00
拎北嘎力共..神比喻XD 笑翻
作者: tksq (3ya)   2016-10-07 13:55:00
拎北嘎力共,比喻恰當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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