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心得文中,後來想說乾脆開一篇來分享。
刑事訴訟實務見解彙整:http://tinyurl.com/z2vwrol
當初是用W2003打的 用不同的程式開啟排版可能有點亂掉(換行不正確) 可自行修正
這些實務見解的來源有三:
(1)林鈺雄教授《刑事訴訟法》上下冊
(2)曰旦裁判時報 (台北市立木柵圖書館的主題是"法律" 訂了最多的法律雜誌)
(3)司法院網站 (主要是去看釋字理由書)
全部經過我自己整理,留下我覺得是精華的部份,所以並非判決原文照打。
使用方式...
不少考題其實都改編自重要的實務判決判例
例如 103高考 法廉 刑訴第四題
(1)檢察官訊問證人或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如仍錄音或錄影是否為刑訴法所禁止?
(2)承上,倘遇有檢察官、司法警察訊(詢)問證人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時,
該不符部份之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因為我幾乎背下了自己整理的判決判例,所以馬上知道考題重點是
99台上2017 → 訊問證人時錄音錄影非法所不許,倘遇證人筆錄與錄音錄影不符,
應參刑訴 §100-1第2項相同之法理而予排除。
接著自己擴寫 (1)強調錄音錄影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筆錄正確性並防止不正訊問....等
(2)除判決所強調的類推法條而無證據能力外,也可能由詢問規則切入,
評價不符....等
又如碰到考"傳聞證據"的題目 可以自己組合丟上
(1)用 93台非117 介紹傳聞證據的要件
(2)用 NO582 強調傳聞例外,並非對質詰問權的例外
(3)所以 100台上2169 除客觀不能接受詰問外,於審判中仍應接受詰問始得作為證據
(4)再用 100台上1708 強調要用傳聞,裁判中應具體說明其如何符合傳聞例外,可信性、
必要性,及心證理由
(5)丟上 100台上4889 及 101台上1561 介紹何謂可信性、何謂必要性
然後...就會發現內容多到時間來不及寫了XDDD
P.S. 德派教授的立場多半認為傳聞法則無必要(林鈺雄、何賴傑、楊雲驊...等)
雖然我自己非常推崇林鈺雄教授(所以我也覺得傳聞法則是多此一舉)
但法條既然有、考試又會考,所以傳聞法則這部份就得參考陳運財教授、
出家的王兆鵬教授等美、日派學者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