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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法28條的疑慮
作者:
fish9167
(米斯柏格)
2016-10-11 13:58:37
新手初次看民法28條覺得有些疑惑?
依民法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我有疑惑的點在於(連帶)?
因為既然法人和有代表權的董事為同一個法人格關係
,那麼董事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且不論違法或合法
就等於法人的行為吧!
那麼若依上述的見解董事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
應該就是等於法人的侵權行為,那麼法人一個人負責才對吧?
何來的董事與法人負連帶責任呢?
不知理解有無錯誤 請知道的人幫我解惑吧謝謝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11 14:05:00
法人自己不會做壞事呀!做壞事的是人,但如果因爲董事執行職務而對於他人為損害之行為,法人該為此負責,董事自己本身「也」是該負責,所以董事跟法人都有責任,因此連帶負賠償責任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6-10-11 14:13:00
每次看到商事公司法類的都默默流淚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10-11 14:28:00
28條類似採早期法人擬制說的看法 你用法人實在說來解讀才會有覺得矛盾的地方目前通說已改採法人實在說下 法人本身已經可以構成184的主體 所以就沒有必要再迂迴的用28條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0-11 15:47:00
法人自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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