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
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
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想請問各位公務人員前輩
如果人正在念碩士一般班
關於考上之後
會選擇保留錄取資格 把碩士一般班念完再去分配訓練嗎?
還是就直接放棄這個碩士 先進機關卡位要緊?
(反正如果只是要碩士學位 等工作個幾年之後再隨便念個碩士在職專班即可)
本人已服完兵役
目前在念某文科碩士一年級
要考明年106年8月的司法特考
尷尬的是
假設明年106年10月放榜確定錄取
我剛好碩士二年級上學期開學沒多久
在這種情況下
該保留錄取資格-先把碩士二年級的課都修完-然後趕快寫出論文畢業-再去分配訓練
還是
直接放棄這個碩士-直接去分配訓練?
因為
聽我所上學長姐說
我們那科的文科碩士論文
最快都是碩士三年級上學期才能完成並通過口考畢業
也就是說
為了一個跟司法特考完全無關的文科碩士(就剛好有興趣又想多個碩士學位而已)
搞不好要晚分配訓練2年
晚分配訓練2年 很擔心這2年內會有變數......
如果是您
您會怎麼做???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