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共同抵押

作者: aeolus86 (RYAN AEOLUS86)   2016-10-31 11:20:01
我在網路看到一題如下
甲向B銀行貸款新台幣300萬元,為擔保此債權,甲以自己所有的M地及弟乙所有的N地為B
設定抵押權,當事人並限定M地的負擔金額為240萬元、N地負擔金額為150萬元。嗣後債權
人B實行抵押權,經拍賣後M地賣得價金300萬元、N地賣得120萬元,試問M、N二地對該抵
押權所擔保債權金額各多少?
老師解答是M200萬N100萬。
但我覺得答案有誤,不是用875-1,應就債務人甲之M地優先受償嗎?結果是N地沒事才對
啊?
想了半天,懇請解惑。
題目出自97年高考公產管理第3題。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0-31 11:50:00
M240 N60 ? 題目敘述好像有點怪?
作者: aeolus86 (RYAN AEOLUS86)   2016-10-31 12:02:00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31 12:09:00
我也覺得答案可能是錯的,875-1的立法理由寫說不論有無限定負擔金額都有適用,代表m地在同時拍賣時的拍賣金額就是要優先受償,m地的300萬就是優先受償了,n地就算拍賣掉了也不需要分擔才對呀!解答的內容感覺就是單純的875-2操作出來的答案,忽略掉875-1的感覺......
作者: aeolus86 (RYAN AEOLUS86)   2016-10-31 14:06:00
謝~懂了!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0-31 16:19:00
y大 m地不是有限定額嗎那不是應該M:240 N:60嗎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31 17:02:00
有限定額應該是240:60,但是是否正確我也不確定!哈(希望別誤人子弟)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6-10-31 17:12:00
個人認為假如M地所限定的擔保範圍就能cover所負債務,且也賣得所限定的擔保金額以上,才會用875-1優先拍賣M地本例M地本來就只擔保了240,超過部分應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不得就此受償,因此債權還是未獲滿足,勢必還是要拍賣N地才行,所以就必須用875-2了然後,既然用了875-2就要用好、用滿,以240跟(150 x, 120 o)比例受償,也就是2:1,所以是200萬以及100萬
作者: smallchch (jacker)   2016-10-31 17:58:00
痾…我覺得J大說的跟我看的書完全不一樣啊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10-31 18:02:00
答案沒錯吧875-3準用前條,再依照875-2第2項就可得出。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31 21:36:00
J大的前提就錯了,只要拍賣的抵押物中「有債務人所有」,就應該適用875-1先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不是因爲無法滿足債權而去適用875-2。債務人的抵押物限定範圍內就是要完全優先去清償債務,不用去和其他共同抵押權人去按比例分擔,如果除了債務人以外還有其他共同抵押人,才去照875-2的比例分擔。winu的答案也是忽略了875-1這一條規定呀!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10-31 21:41:00
小弟是直接幫這個答案找法條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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