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最近開始研讀稅務法規
但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沒有會計背景的關係 覺得這科目的計算方式有著自成一格的邏輯 很
難理解
譬如最簡單的營所稅問題:
甲公司國內所得300萬,美國分公司所得100萬,已在美國納20萬元所得稅,試問甲公司今
年應繳納多少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率17%)
算式是:
1.(300+100)*17%=68 應納稅額
2.(300)*17%=51 國內應納稅額
3.68-51=17 國外扣抵限額
4.20>17 比較國外已繳稅額與國外扣抵稅額從低
5.68-17=51 應納稅額扣除從低額
我的問題是:這計算也太多餘了吧?
為何不這樣算
1.100*17%=17 國外應納稅額
2.20>17 比較國外已繳稅額及國外應納稅額 若已繳較高則不理會
3.300*17%=51 只算國內應納稅額
這樣的計算方式會出什麼問題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