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上有無人格的區分實益??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6-11-09 19:05:38
從法緒上得知
法人賦予"人格",因此享有+負擔權利義務的資格
在唸到行政機關的時候
根據行政機關人格否定說,不具人格
像是台北市政府就不具人格
我的問題就是,具與不具人格的區別實益到底是什麼?
是不能為行政程序的當事人? 不能訴願? 不能行政罰法?
會問這個問題的原因主要是
在唸到行政主體和行政機關的區別時
腦袋會一直卡在...
喔我知道權利能力的歸屬是屬行政主體
這意思似乎是在說行政機關不具人格(?)
但感覺行政機關好像又可以負擔權利義務的感覺...
然後我又看到3Q解題書上面解說"臺中市政府是廣義的行政主體
不但得為行政程序的當事人,亦得為行政罰法之行為人
更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我反面解釋>照狹義行政主體說 臺中市政府不是行政主體
所以不能做上述那些事情,但好像又不是這樣 囧
我整個都亂掉惹QQ 抱歉問的有點亂
求前輩健檢感激不盡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11-09 20:06:00
不動產要登記"台北市"或"台北市政府",大概就這差別而已其他,幾乎都是由機關做的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16-11-09 21:05:00
台北市是公法人,台北市政府是行政機關,台北市政府代表台北市執行職務。不知道我的理解有無錯誤
作者: evonneann   2016-11-09 22:20:00
我是這樣記,臺灣的行政主體有4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臺中市是行政主體,臺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是內部單位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1-09 22:55:00
機關人格否定說
作者: tulipkim1   2016-11-12 03:28:00
區分人格與否只是技術上的安排,要說實益可能是行政上的方便,因為某些機關是可以由上級裁撤或成立,所以所有法律行為仍歸於背後的行政主體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