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緒上得知
法人賦予"人格",因此享有+負擔權利義務的資格
在唸到行政機關的時候
根據行政機關人格否定說,不具人格
像是台北市政府就不具人格
我的問題就是,具與不具人格的區別實益到底是什麼?
是不能為行政程序的當事人? 不能訴願? 不能行政罰法?
會問這個問題的原因主要是
在唸到行政主體和行政機關的區別時
腦袋會一直卡在...
喔我知道權利能力的歸屬是屬行政主體
這意思似乎是在說行政機關不具人格(?)
但感覺行政機關好像又可以負擔權利義務的感覺...
然後我又看到3Q解題書上面解說"臺中市政府是廣義的行政主體
不但得為行政程序的當事人,亦得為行政罰法之行為人
更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我反面解釋>照狹義行政主體說 臺中市政府不是行政主體
所以不能做上述那些事情,但好像又不是這樣 囧
我整個都亂掉惹QQ 抱歉問的有點亂
求前輩健檢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