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向機關提出申請
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人民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
如果原機關因該訴願而作成"否準之處分"
人民對該"否準之處分"
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駁回處分之訴訟
還是必須向訴願管轄機關重新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
感謝前輩們的解惑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作者: CL520 (刑法520) 2016-11-18 21:44:00
太抽象,看情況
作者:
SCDAN (ㄎㄎ)
2016-11-18 21:51:00應該是先討論 訴願機關這時要怎樣處理,駁回嗎??還是繼續進行訴願程序這問題討論完後,才會有你文中的討論點
敘述有點語病,原機關是依法作處分,而不是因有訴願才作
提起訴願後,原機才作出處分->最高行政101年2月決議,訴願機關應為實體審查訴願決定,若:1.撤銷發回另為適法處分。 則沒處分了,自然不能起訴(要等原機關作成處分,若否準-訴願-訴訟)
怠為處分訴願有理由>命為處分>原機關否准>否准處分訴願
作者: laura3350636 2016-11-20 02:27:00
若是在訴願決定前作出處分.就把原訴願轉換續行成拒拒絕申請之訴(機關主動)以符合程序保障及訴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