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頂立公司於 2015 年 1 月 1 日以$23,000,000 取得一棟辦公大樓,分類為投資性不
動 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並將該辦公大樓出租給天勝公司,每年底收取租金
$1,150,000。頂立公司 2015 年度租金收入為$1,150,000,2015 年 12 月 31 日評估其
公允價值為$27,600,000。但稅務上係以取得成本為課稅基礎,不得將該辦公大樓調 至
公允價值,並分 40 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頂立公司 2015 年度之會計利 潤為
$21,850,000,所得稅率為 20%。 試作:
頂立公司 2015 年度之課稅所得、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及應付所得稅金額。
(104財稅地特)
答案:
課稅所得=16,675,000
所得稅費用=3,335,000+1,035,000=4,37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035,000
應付所得稅=3,335,000
分錄來看應該就是
所得稅費用 4,37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035,000
應付所得稅 3,335,000
我的疑問是
財會→FV模式
稅務→成本模式
成本模式下
2015/12/31之後的39年都要折舊 2300萬/40年=575,000
為何這個575,000*39不列入未來可減除暫時差異呢?
也就是遞延所得稅資產575,000*39*20%=4,4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