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iang2358 (jiang2358)
2016-11-29 23:38:46原文恕刪
http://imgur.com/a/1e7em
取自易台大刑法分則講義關於294條的例題
判決雖是抽象危險犯,但似乎與易台大老師抽象危險犯的要件不相同
還是說這個例題內容本身就不同於這號判決所指
..求解惑
作者:
neoa01 (bravo)
2016-11-29 23:49:00294定位的問題,是抽象危險還是具體危險
作者:
jiang2358 (jiang2358)
2016-11-29 23:49:00個人意見偏向易台大,若本身沒有發生新的風險或升高原風險,應該就不用發動刑法吧
作者:
neoa01 (bravo)
2016-11-29 23:50:00抽像-有行為+狀態直接預設有法益侵害抱歉,沒看清楚問題。還煩請其他板友解答
我想可能是因為如果不定成有罪的話,就會間接鼓勵丟嬰丟在醫院,或是把老人丟在安養院
就是有罪吧,判例判決不是都寫很明白了~?把一個嬰兒丟在醫院就烙跑,檢察官說無升高風險不起訴,…隔天應該檢察署就要被包圍了…
完全跟法務部函釋違背耶,這真的沒被再議成功嗎?xdd
絕對不是...這至少94年左右就有判決了而且判例8x年就在了阿 這一直是最高法院見解阿
87年台上字第2395號的意思應該還是,另有其他義務人(依法令有扶助義務,如安養院或醫院)為之扶助、養育還是不會成立本罪喔,我上面貼的文章裡有寫
醫院沒有養育的義務阿...醫院還要把嬰兒養大也太累..
作者:
jiang2358 (jiang2358)
2016-11-30 01:01:00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號 其中有一段如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違反扶養、保護之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其扶養、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則僅民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法該條之罪但是就會如同104判決寫的,無異是鼓勵不法(鼓勵丟包)XD
題目是醫院跟嬰兒啦~不過回到考試 我都是默寫判例就直接說丟包嬰兒該當遺棄,連抽象跟具體都不討論印象中考古題有一年律師就是要你討論遺棄的實務與學理,但這種擺明要你採學者見解的考題不多了~如果是單純的實例題 我就判例+結論寫完這題...
這題就是爭點題 要把兩說寫出來啦 結論是什麼犯不重要
爛法律爛函釋,刑法應該大量增加抽象危險犯才對有很多事情根本不用具體判斷,根本鼓勵鑽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