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刑-累積因果的案例是否都不具備常態關聯性

作者: maxim20xx (阿撐)   2016-12-07 12:45:36
甲乙兩人不約而同在丙的飲料中加入不足以致命之毒藥
但兩者毒藥相加之劑量足以使人致命
丙喝了 掛了
這是屬於累積因果的經典案例
有因果關係(不贅述)
在客觀規則的部分
因為難以預見會有一個不相識的人會不約而同同時下毒藥
且毒藥劑量剛好相加足以使人致命
非一般人得以預見 故不具備常態關聯性
甲乙至多成立殺人未遂
小魯的問題是
累積因果的案例好像幾乎都會被常態關聯性給打槍
有例外嗎
感謝回答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作者: bestJJ (bestJJ)   2016-12-07 12:54:00
累積因果關係並不特別 各自檢討而已 不用記憶原則原則例外啊
作者: maxim20xx (阿撐)   2016-12-07 13:09:00
b大 我沒有特別去記 只是單純覺得丙好雖洨
作者: bestJJ (bestJJ)   2016-12-07 13:15:00
也是啦 不過也有兩個人為他負未遂責任了那雙重因果關係更雖 如果無法認定是誰造成的 依照罪疑唯輕 兩人都未遂 沒人負殺人殺人既遂 丙更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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