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第31條

作者: The5F (5F)   2016-12-08 23:56:54
第一次接觸刑法 刑法31條有些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姐
刑法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例如
A與B共同殺A父
依第一項意思
A犯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為272條共同正犯
第二項
補充第一項
B因為是無特別關係 通常之刑為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論之
問題:
依照法條內容
A 成立272條
B 單看第一項 是成立272條 的共同正犯
但第二項普通之刑 B只能處271條之刑 故B罪名改為271條普通殺人罪 推翻第一項
A B 應為271條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這樣理解有誤嗎?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6-12-09 00:03:00
我看不懂你在講甚麼 1項不就是阿扁與阿珍2項才是共同殺父 兒子殺父 兒子272 別人271通常之刑就是271啊這兩項是分開看的啦 共同殺父是2項 跟一項沒有關係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2-09 00:17:00
盧武鉉 權良淑
作者: confident ( )   2016-12-09 00:48:00
你搞錯了!第1項在處理純正身分犯,第2項是不純正身分犯你的例子是不純正身分犯,只能用第2項(但其實是多餘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09 07:47:00
五樓也來考試啊
作者: sophisycho (Breakthrough)   2016-12-09 13:01:00
你把272當作罪責要素(通說)可能比較好理解。兩人都是271共同正犯但在罪責層次上A因有較多的期待可能性所以加重
作者: sturebecca   2016-12-10 12:26:00
A與B共同殺A父=>A(殺自己直血尊親屬=不純正身分犯),B(共同實行但無特定關係)=>A與B皆共同正犯(因刑28),但A成立殺直血尊親屬罪共同正犯,B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因刑31ii),若有錯請多指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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