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接觸刑法 刑法31條有些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姐
刑法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例如
A與B共同殺A父
依第一項意思
A犯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為272條共同正犯
第二項
補充第一項
B因為是無特別關係 通常之刑為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論之
問題:
依照法條內容
A 成立272條
B 單看第一項 是成立272條 的共同正犯
但第二項普通之刑 B只能處271條之刑 故B罪名改為271條普通殺人罪 推翻第一項
A B 應為271條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這樣理解有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