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5F (5F)》之銘言:
: 第一次接觸刑法 刑法31條有些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姐
: 刑法31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 常之刑。
: 例如
: A與B共同殺A父
: 依第一項意思
: A犯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B為272條共同正犯
: 第二項
: 補充第一項
: B因為是無特別關係 通常之刑為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論之
: 問題:
: 依照法條內容
: A 成立272條
: B 單看第一項 是成立272條 的共同正犯
: 但第二項普通之刑 B只能處271條之刑 故B罪名改為271條普通殺人罪 推翻第一項
: A B 應為271條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這樣理解有誤嗎?
一、第三十一條是在處理身份犯的問題,所以你要先知道何謂身份犯。
二、身份犯有二種,一種是純正身份犯,另一種是不純正身份犯。
<一>純正身份犯:須具備某種身份才會成立的犯罪,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就只有具
備該身份的公務員才會成立犯罪,若不具備該身份則不成立犯罪。
<二>不純正身份犯:身份並非是否成立犯罪的要件,而是刑的減免或加重要件。例如
:第二百七十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以視為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的加重
,因為行為主體具備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份,所以刑責加重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是處理上述純正身份犯的問題。例如:具有公務員或仲裁人身份的
甲,教唆無公務員身份或仲裁人身份的乙代替其向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時,就會用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來讓乙成立正犯或共犯。而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則是你提到的情形,A和B共同殺A父,但B非A父之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必須依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普通殺人罪。
四、你若是寫到這種題目時,有提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話,不論結論如何,那題應該是
全錯,因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是完全不同的情況,不過只要能分辨出刑法法
條哪些是純正身份犯,哪些不是的話,這種題目就難不倒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