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A曾向銀行B借錢並將其所有種植檳榔的農地設定抵押100萬
後因資金週轉不足又向友人C借款並再設定抵押100萬
嗣後因無法還錢遭銀行法拍土地,
經拍賣後土地拍得80萬,檳榔作物拍得20萬
經法院作成分配表後,扣除執行費1萬元,
剩餘99萬均分配予銀行B
友人C表示天然孳息應平均分配而非均由銀行獲得,
則友人C主張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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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這題有點疑問
雖然依照民法863 條
抵押權在先的可優先受償
但友人c有解套的方法嗎
還是一毛都分不到只能換一張面額100萬的債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