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121條第2項的問題

作者: kymco9999   2016-12-16 23:21:06
想請問大家
民法第121條第2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搜尋網路上的資料,仍不太確定我的理解是否正確,故有2個問題想確定
(1) 這句話的「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是指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的狀況嗎?
還是指星期、月、年的第一天,如星期日、某月的1日、1月1日?
看了很久還是不太確定這個條文指的是什麼?
(2) 如果121條第2項是指120條第2項的情況,假設A於6月5日向B借錢,約定期間1個月
依據民法第121條第2項,7月4日是期間的最後一天,7月5日起要還錢?
對121條第2項的理解有疑問,希望可以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解釋
感謝~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6-12-16 23:46:00
這邊法緒不是會帶?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衝就對了)   2016-12-16 23:59:00
(1)你後面的敘述是對的(2)起算日應為6/6,以月定期間,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7/5,故7/6起要還錢
作者: frank79120 (明治巧酥雪糕)   2016-12-17 14:28:00
這問題我之前也想過,不過仔細思考一下,若是你問題(1)前段的話,那麼就不用特意規定121條2項了,因為期間起算在120條2項規定本來就始日不算入,因此是你說的(2)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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