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將房屋一幢出賣於乙,收取半數價金後,即將該屋交乙接收,
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適鄰居丙不慎失火延燒該屋燒
燬,問乙應否對甲再給付其後半數之價金?或不須再付且可請求
甲應還其已付之半數價金?又丙如何負擔賠償責任?乙能否請求
賠償?
該屋因第三人丙不慎失火而燒燬,意即標的物之滅失不可歸責於
雙方當事人 先予敘明
甲已將該屋交乙接收 故乙仍須為對待給付(民法373本文)
丙因過失不法侵害甲之權利 甲得依184第1前段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此時乙因已對甲對待給付 則乙可依225第2項 請求甲讓與其對丙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資救濟
想請教各位高手 法條使用是否有修正空間? 謝謝
61年的考題 差不多快罹於3次消滅時效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