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無權處分+繼承

作者: price69 (米卡)   2016-12-30 11:20:00
如題
甲借車給乙,乙私自賣給惡意的丙,但車子未交付,後來乙死,甲(98修法前)繼承乙的
一切,請問乙丙的法律關係為何?
我的癥結點是-答案是說因為乙丙間買賣契約成立,所以甲需交付車子,但丙不是惡意嗎
?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制度不成立的情況下,為什麼買賣契約還是成立呢?
還請高人提點,感謝(鞠躬)
作者: james830212 (刺客還有減速,只7是被攔)   2016-12-30 11:26:00
應該是買賣契約是債權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就能成立並且有履行的義務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是物權無因性的規定兩者不衝突 有錯煩請指正再補一句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作者: jesil (._.)   2016-12-30 11:45:00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移轉物權 契約是否成立是債權行為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12-30 11:46:00
買賣契約是負擔行為,動產交付才是處分行為。而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為必要,故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6-12-30 12:37:00
118 1項是無權處分 效力未定 要看甲承認還是不承認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衝就對了)   2016-12-30 14:05:00
一定要切記債權與物權行為要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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