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釋字第 744 號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2017-01-06 17:34:53
我自己是認為本號解釋最重要的段落其實是這段: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
須足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
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
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大法官在744號解釋中表示,如果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目的
二、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
三、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那麼系爭條文就有符合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這是否表示其實大法官並未完全否定對言論的事前審查,只是需要符合上開要件才能事
前審查?
作者: ALJAZEERA (半島)   2017-01-06 17:37:00
應該推歡414了
作者: leoth (小貓)   2017-01-06 17:51:00
煙酒也是要事先審查,因為跟影響身體健康有關聯
作者: luismars (ㄚ卜)   2017-01-06 18:14:00
就「事前審查」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啦~沒有必要。若有虛偽不實廣告已經有罰則可罰,不能只因廣告沒有先送審就罰。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1-06 19:18:00
的確未否定事前審查,請參照許老師的協同意見書,本釋字僅限縮化妝品,老師連洪荒之力都寫出來了顆顆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7-01-06 19:22:00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2017-01-06 20:20:00
黃虹霞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值得一看 XD
作者: CKExpress (夜照亮了夜)   2017-01-06 21:51:00
看意見書不就知道了 一堆人在亂猜有沒有推翻414ZZ
作者: CalvinS (偽善者)   2017-01-06 21:58:00
洪荒之力 XD 感覺最近的釋字真的文字比較平易近人一點
作者: ryanpiggy (QQ萊恩)   2017-01-07 08:29:00
平易近人好阿 不然寫一堆文言文 徒增煩惱
作者: ilwe106 (苦盡肝來)   2017-01-07 13:03:00
採嚴格審查本來就沒有否定事前審查有合憲的可能阿 只不過是先"推定違憲" 舉證責任倒置而已 這也是我國首次將嚴格審查的要件明確的提出並操作 尤其是關於"立法目的"的審查過去立法目的幾乎都放水過審查手段正當性 這次是直接目的不過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7-01-07 14:20:00
菸品廣告審查?菸品哪有在審查呀 根本實質上禁止一切菸品廣告
作者: RonaldBBS   2017-01-08 02:28:00
言論的事前審查一概不可本來就好笑就單以本篇原po所列第一點,為了重大急迫危險都不行?甚麼鬼,阿有高度可能有人看了廣告去買會發生上開危險的藥物或化妝品 你事後罰或禁止來得及阻止?事前審查不過使該言論晚一點點公佈周知 除非特殊有時效性的言論 此種限制反而是屬輕微 學習過程真得要思考阿
作者: pureness (一片冰心在玉壺)   2017-01-08 22:39:00
我覺得這號釋字還有一個重點是本案是以言論自由審查以言論自由審查會變成事前審查→事前審查一般採嚴格標準→結論當然容易違憲;但是否涉及執業執行自由?二者會相當程度影響釋憲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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