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是認為本號解釋最重要的段落其實是這段: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
須足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
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
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大法官在744號解釋中表示,如果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目的
二、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
三、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那麼系爭條文就有符合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這是否表示其實大法官並未完全否定對言論的事前審查,只是需要符合上開要件才能事
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