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騎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B)騎樓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設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
礙公眾通行或安全
(C)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D)減免其地價稅
答案A
二、下列何者屬於私有公物?
(A)二二八紀念公園
(B)商店騎樓
(C)中山高速公路
(D)臺灣大學
答案B
三、行人步行於緊臨市區道路之私有騎樓,因落差過大而跌傷,其法律責任為:
(A)騎樓所有人之契約責任
(B)騎樓所有人之刑事責任
(C)騎樓所在地市政府之國家賠償責任
(D)騎樓建商之承攬人責任
答案C
做了這些題目後對騎樓的定位產生了一些疑惑Orz
1.
在上面第一題中,答案是A代表騎樓並非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可是我查了一下資料:
「所謂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時針對該土地,學
理上稱之為私有公物」,可是如上面第二題,騎樓是屬於私有公物,所以感到疑惑….不
知道騎樓的性質是屬於什麼呢?
2.
在陳治宇老師的書上寫說:至於店面之騎樓,雖然可理解因其空間之供公用,但公行政並
未管領其物,亦未將其提供公用,應非國家賠償法所謂之公有公共設施。所以在騎樓受傷
應該是沒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的,可是上面第三題卻又說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搞得我
好亂@@
想詢問一下各位前輩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