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57條提到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
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其中這個主管機關,如果我是一個四級機關,比方說刑事警察局
那主計總處核定完刑事警察局的分配預算後,按條文應該是要通知內政部的
那警政署呢?也會通知嗎?
因為警政署也是三級機關單位的主管機關,可是他沒編主管預算啊
我常常搞不懂預算法裡的主管機關的定義
預算法裡的定義: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但我看條文常常覺得條文裡面提的主管機關,好像是指編主管預算的機關,
還是底下有下轄機關的都叫做主管機關啊?
煩請各位前輩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