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情] 到店包裹非本人領走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02-21 04:13:27
※ [本文轉錄自 WomenTalk 看板 #1OgjxhpF ]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Re: [心情] 到店包裹非本人領走
時間: Mon Feb 20 20:19:35 2017
※ 引述《anergyst (anergyst)》之銘言:
: 在淘寶上買了幾樣物品,2/13到貨
: 今天2/17取貨被告知已經被領走了,而且淘寶狀態也是改為自提。
: 跟店員確認完單號後,店員先是跟我確認該店的地址無誤
: 再來就是看單號已經被銷號
: 詢問領件過程是確認證件無誤,簽名,寫下身份證後四碼就可以取件
: 我表示希望看到領取簽的簽單,沒有
: 後來調監視器發現是該店的常客,不用核對身分,就可拿走東西。
: 經聯絡後發現我的包裹已經被拆封
: 包裹上面不是都有名字嗎,怎麼可以拆別人的包裹
: 真心覺得這樣很扯
: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當下非常不知所措
: 想知道版友會怎麼做,怎麼保障權益?
:
作者: Firstshadow (IamCatづミ'_'ミづ)   2016-02-20 20:30:00
(づ′・ω・)づ 偽造文書算? 因為冒名領貨
作者: kuran09 (玖)   2016-02-20 20:32:00
持有是指,事實上對於該物居於可得實力支配之範圍吧?我覺得寄到超商就算啦,有點像寄到家就算的那種感覺,當然我可能是錯的xD
作者: sacrifice (肥宅出清大賤賣)   2016-02-20 21:11:00
詐欺?*我也覺得是詐欺?
作者: geniusturtle (小龜)   2016-02-20 21:29:00
詐欺的話,是對超商而非對甲?那甲能提告嗎?啊我把甲跟丙看反了www 抱歉www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7-02-21 07:45:00
丙告超商債務不履行,超商告甲詐欺,不就這樣?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2-21 09:15:00
不就§339 Ⅰ詐欺取財罪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7-02-21 09:18:00
刑法要定罪條件本來就比較嚴苛,告半天結果不起訴多的是我只是覺得找超商要賠償比較快而已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2-21 09:25:00
剛仔細看了一下,會不會是拿錯了?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7-02-21 09:34:00
詐欺換成侵占好像比較有機會?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2-21 09:48:00
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2-21 13:01:00
我自己是認為會成立竊盜 只是跟詐欺想像競合因為他是用詐術的方式去破壞持有關係,時間夠多還能論竊盜罪間接正犯更正 法條競合1.從保護法益的角度來看我認為兩者皆有,超商是管領權,丙是所有權,我覺得寫哪個都沒差,甚至一起寫也可以,因為最終都只成立一個竊盜罪,所以這不是爭點,不太需要花心思去苦惱這個。
作者: alice1967 (kimos)   2017-02-21 21:45:00
侵占?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2-21 21:47:00
2.如果題目是相對人非自願處分財產的,就要討論是否會成立竊盜還是恐嚇取財。根據上述的解法來看其實詐欺罪是包含竊盜的,就像是你拿槍殺死人,也不會浪費時間去討論傷害,這是我自己看法啦,因為就像你說的,有學者還去論竊盜是否己意交付什麼的,我覺得沒必要去淌這趟混水,反正能成立詐欺就別寫竊盜就對了。
作者: alice1967 (kimos)   2017-02-21 21:48:00
超商給他就是持有啦,拆包裹有所有的企圖如果沒有企圖,就要退給超商才對啊竊盜罪要趁超商不備,這有點離題類似事件:拿錯行李,沒有歸還算詐欺還是竊盜、侵占?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2-21 21:55:00
本案其實不是討論這個的好例子,而是偷真卡去ATM盜領那種題型,照學說見解該盜領行為不會成立339-2也不會成立侵占,這時候就是竊盜啦!藉alice的想法順便提一下,這種類型的題目我覺得侵占罪也是一大亮點,因為通說認為這種善意給予是民法交付所有權的概念,而侵占罪是侵占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本案乃自己之物,不過我也有看到有人是解會成立侵占罪就是了,厲害就寫兩說吧。喔對了我有看到你有在講刑訴232,反正你只要知道竊盜罪,管領人跟所有權人都是直接被害人這件事就好,詐欺罪那個千萬不要去想,根本不會考這種東西
作者: qwerty05 (qwerty05)   2017-02-22 22:28:00
包裹所有權尚未移轉給丙,甲對丙應不成立竊盜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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