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ebrave (undercover)
2017-03-03 16:14:12題目:
甲向乙購買一部雷射印表機,雙方約定以市價新臺幣(下同)l萬元成交,
乙並即為交付。 其後,甲旋又以1萬2千元將該印表機出賣予丙,並為交付。
數日後,甲向乙以其意思表示由,依法撤銷其買受之意思表示,
惟甲與乙間之物權行為因無錯誤並未撤銷。此時乙得向如何之主張?
想法:
補習班大都以物權行為無因性去解答,所以最後都會走179、181。
想請教若以「瑕疵共同理論」去解答本題,以錯誤意思表示撤銷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去解答,不知是否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