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生有二子丙男與丁女。丙男
與庚女結婚後生有 A 男與 B 女。丙男先於甲男死亡,而丁女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
棄繼承。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新臺幣 3600 萬元而無債務,請問該財產應如何繼承?
1. 當初寫此題時沒引用到民法第1176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我只引用民法第1138 1140及
1144條得出乙女 A男 B女得分別繼承1800萬 900萬 900萬
2. 我想請教的是不管有沒有引用了1176條 是不是要寫遺產繼承人為乙女 丙男 丁女
其應繼分分別為1200萬 但丙男於繼承前死亡 因此由其子女A男和B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各分得600萬且丁女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 因此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故其應繼分1200萬:600萬分給乙女 600萬平均分給A男和B女 所以乙得1800萬 A男和B女各
得900萬
3. 我本來想法是丁既然拋棄繼承且丙男於繼承前死亡 故繼承人為乙女 A男 B女
直接引用法條得出應繼分1800萬 900萬 900萬 可是沒引用到第1176條 雖然結果一樣
但總覺得這樣寫不完整 這題只拿19分 是不是用第二段寫法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