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955055 (石見)
2017-03-06 23:19:18各位學長姐好,小弟最近讀行政法,讀到一個點轉不過來,就是關於行程法117條與121條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除斥期間
針對違法受益行政處分,未在機關知悉兩年內撤銷對人民並無不利;
但如果是違法侵益行政處分,依照117條行政機關之有撤銷原因兩年內未撤銷,會因此無
救濟管道嗎?如此不是對人民侵害的違法處分可能因為機關的怠惰或故意而讓違法處分確
定?
請各位大師點醒點醒囧rz
作者:
LWK (LWK)
2017-03-06 23:21:00負擔處分是人民要去救濟 行政機關亦得依職權撤銷人民的請求權時效跟機關的撤銷時效 是兩個不同的時間而且你問的行程法117就是法定救濟期間過後的職權撤銷
作者:
s955055 (石見)
2017-03-06 23:34:00所以關於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負擔處分也受兩年限制囉?
作者:
LWK (LWK)
2017-03-06 23:42:00通常機關不會撤銷 人民有疑義而且無法救濟了 就走128申請重開機關不重開或不撤銷 視為第二次裁決就可以行政爭訟了要機關願意撤銷 等於要他承認該處分違法啊 負擔處分對機關有利,一般來說根本不會認錯去撤銷。如果答題上就採對人民有利的立場,不受時效之限制即可。柯文哲將蕭老師的解聘處分撤銷,就是一例。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7 01:18:00你需要釐清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的定義在行政處分與在訴訟法上的差異,不然一直套用訴訟法定義去思考問題會卡住。
你把撤銷權跟救濟權混在一起了,一個主體是行政機關一個是人民捏,雖然兩者時間點感覺會有相容,但終究是兩碼子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