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考試引用法條及實務相關問題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   2017-03-09 09:42:17
準備戶政考試以來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這科目一直是我的罩門
目前準備考試以來最高一次是63分 一題滿分25拿21 可是最低一題只拿2分
想請問法條沒明確說明以及實務上會遇到的問題課本卻沒有記載的情形該如何應對?
104普考
二、甲夫、乙妻二人和未婚的丙女,秘密在臺灣接受人工受孕,並以丙為代理孕母。數
月後丙產下一子丁。戶政機關應接受何人登記為丁之生母?甲、乙應如何主張,始
能成為丁的法律上父母?丙依約向甲、乙請求報酬 100 萬元,是否有理?
這題當初作答時不知道要引用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無效。考前準備參考書上也沒寫(那時是用賴農惟的課本) 後來買了林青松的身份法這本
也沒提到 可是當初考完版上在討論時 一堆人都知道要用這法條 > < 那時我問了大家是
如何知道要用這法條也沒人回應
三、18 歲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 20 歲的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一
年後,兩人生下一子,在向戶政機關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兩人雖然都同意從母
姓,但卻對「名字」爭議不休。戶政機關對甲乙二人的新生兒「姓」「名」登記,
應如何為之?
這題更妙法無明文的情形直接拿出來考 我看高上擬答是直接類推適用民法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此題當初hn705365大也有質疑 我則是覺得很無奈 為何有關機關和立法者都沒有想到要修
法 法條只列姓氏卻不列名字 類推適用這概念可以直接用在考試上我還是第一次學到
104地特四等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然感情不睦。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因參加大學同學會,遇見
昔日戀人丙男,二人舊情復燃,當日即發生性關係,乙女亦因而懷胎,產下 A 女。
產後不久,甲乙即協議離婚並辦妥登記,約定 A 女之權利義務由乙行使及負擔。
3 個月後,乙丙結婚,丙不但認領 A 女,並且擔負 A 女之所有撫育費用。請問:
A 女究竟對甲或對丙有繼承權?請附理由說明之。
這題由於我結論寫錯所以拿很低分 我因為看到丙不但認領 A 女,並且擔負 A 女之所有
撫育費用 就認為丙是A女生父且認領成功因此丙是A女法律上之父 故A女對丙有繼承權
高上擬答是引用75年台上字第2071號:
要旨: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
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
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
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許與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
因此結論是A仍為甲乙之婚身子女 尚不得認領 需待甲乙或A女依民法1063條第2項提起
婚生否認之訴後 丙方得認領 準此 A女對丙無繼承權
105高考
三、甲在兒子乙創業之初,贈與 150 萬元作為創業基金,後來甲因為購屋,積欠銀行 50
萬元未還。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500 萬元,繼承人為與亡妻所生之子乙,以及再娶
之妻丙,但甲卻將 500 萬元遺贈情婦丁。請問乙、丙之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二者
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這題我因為認為歸扣法條寫營業而題目寫創業就沒引用 > <
我承認我是死腦筋的人 法條沒明確說或是字不一樣就會不知道該怎麼辦或該不該引用某
法條 想請教各位我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以及想請大家推薦有大量實務如判例及決議的民
法參考書籍
作者: ruclass (Akira)   2017-03-09 10:00:00
覺得林青松就滿全面的說!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動)   2017-03-09 11:38:00
用相同的法理基礎去類推即可要有那些內容只能找教科書有些內容跟生活很相關例如代理孕母 台灣民情可否接受 就會聯想到公序良俗類推適用在考試上第一次遇到應該是個人不會靈活運用 法律漏洞該如何解決 就是一個點法緒課程應該有上到像行政法 一般處分可否不讓相對人陳述意見即是一個法律漏洞學者認為要類推ap103
作者: ruclass (Akira)   2017-03-09 12:11:00
大推J大!
作者: whmoioi (歐嗨唷)   2017-03-09 12:20:00
推~J大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9 12:21:00
可以看看人工生殖法,裡面沒有代理孕母的規範。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7-03-09 12:41:00
那你知道推定為婚生子女的人,誰都不能認領嗎?討論丙的時候,首先要暸解他的認領無效,但如果這樣就下結論說沒有繼承權太單薄,所以要想辦法解決問題,就聯想到要先進行否認子女之訴,斬斷婚生推定之後再進行認領,就算沒看到判例也要能想到這個,您要做的是活用法律解決問題而已我也是看林青松,書上有寫到這個觀念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9 12:48:00
婚生子女不得準正或認領,這是基本觀念吧@@不用學說什麼的,看法條就知道啦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動)   2017-03-09 18:59:00
1065、1064法條上構成要件首先即為 須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定義用1061條反面解釋即可得知法條要整組一起理解 比較不會掛一漏萬也可以試著 分解 各種情況下 要件為何例如 認領 首先必須為被認領者為非婚生子女再來就是被生父認領 生父 實務見解認為 必須有真實血統聯繫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學界通說 亦同此觀念 但戴東雄認為非有真實血統聯繫也可另外關於認領也可參考 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14800號函釋Y應該說跟婚生推定 也有很大關係另外實務上再遇到法未明文的 通常是找有沒有函釋 沒有的請示民政局 民政局在不懂就請示內政部 內政部在詢問法務部而已XD
作者: CalvinS (偽善者)   2017-03-09 20:37:00
可以看看公視的新聞後邊看新聞邊思考法律關係,我覺得這樣蠻有趣也蠻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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