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讀李齊老師2017年現行考銓制度-體系記憶學習心智圖
書中提到:
確定給付制的缺點為,繳費與所得間欠缺關聯性;
優點為退休金較可確定數額,與薪資水準及服務年資有關。
這部分我感到很混淆。
我的想法是:最近的年金改革中提及政府財政負擔的原因之一
是因為我國目前是採確定給付制。而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
也明定繳費的費率與分擔比例,而實際上我看機關的出納單位也
是從我們的薪水中扣除一定金額比例。
那我的困惑是,既然法都明定費率,而實務上亦依薪資比例扣除,
為何書中談到確定給付制的繳費與所得欠缺關聯性呢?
從另一方來看是,無論從法條或實際出納單位,依薪資比例扣除
一定薪資的作法,似乎又是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提撥,那為什麼這
還是屬於確定給付制,而非確定提撥制呢?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