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拒絕受領

作者: xperiazultra (Sean)   2017-03-19 19:10:48
請問版上各位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採擔保說以及履行說
在採擔保說的情形下 自始瑕疵原本就無法拒絕受領 所以如果要拒絕受領則轉入物之瑕疵
擔保的關係處理 這部分我可以理解
但我無法理解的部分是,如果採擔保說,在嗣後瑕疵的情形下 出賣人不就已經沒有完成
給付義務,那這個情況下不就有拒絕受領的權利嗎?
那在嗣後瑕疵時,採擔保說或履行說不是就沒有差別了,同樣都能夠以出賣人未完成給付
義務拒絕受領,那何必透過解釋讓法律關係轉為物之瑕疵擔保?
謝謝回答
作者: dosandonts (Catalano is A+)   2017-03-19 20:11:00
因為嗣後瑕疵在擔保說已經受領過了只是東西是有瑕疵的可以拒絕受領而轉入瑕疵擔保責任但其實根本拒絕受領等於沒受領
作者: xperiazultra (Sean)   2017-03-19 21:34:00
我有疑惑的地方是 "擔保說出賣人的給付義務既然是將契約訂立當時買賣標的物的現況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買受人" 而嗣後瑕疵的瑕疵是契約訂立後才發生 那"出賣人就沒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買受人本來就得以標的物有瑕疵為由拒絕受領但書上說採擔保說一律都不能拒絕受領(因為給付義務已經履行) 這樣與上面的情況好像有所矛盾
作者: happygirl030   2017-03-19 22:26:00
我的理解是物之瑕疵擔保判斷應該是看危險移轉時點,不管是自始或嗣後,危險移轉前出賣人負責,這裡擔保履行有差,危險移轉後一律買受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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