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釋字會涉及到的申論題: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人民能不能申請徵收和損失補償?
地下被行政機關侵犯時人民能不能申請徵收和損失補償?
在這釋字出現前,答案應該會是這樣兩說並陳~
避免傷害大家眼睛,快速簡答如下QQ
實務:
根據釋字400、440僅要求國家要有補償與徵收的義務
而人民得依"法"申請,惟現行法並無規範,
因此實務上縱使人民申請,也會得到敗訴判決。
學說:
基於對人民有利的立場,絕對是要噴他滿臉
但是只能打高射炮,像是依據憲法、依據釋字、不能裝死啦法官要造法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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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重點來惹
釋字747是首度賦予憲法上人民徵收請求權~
直接直白的告訴你說,人民依據憲法上財產權有請求徵收的權利。
所以在寫學說的時候記得要把這釋字噴上去,很威。
這在行政法有關土地徵收的部分應是跨時代的一步惹。
直接突破補償法定原則的僵局~
問題來了
這個釋字主要是在講有關地下被侵犯的徵收,那既成道路能不能用呢?
答案是可以~
穿越地下對人民權利所造成的影響顯然較侵害地上輕微
是以,對於既成道路所受的損害更應有憲法上主動請求徵收之權利。
以上參考協同意見書所寫,寫得不好請見諒QQ
還請大大們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