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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詐騙集團視同幫派最重判刑10年
陳俐穎ꀲ017年03月31日 23:01 風傳媒
先前多起海外詐騙案讓台灣人正視到詐騙問題的嚴重性,為因應詐騙集團猖獗,立法院31
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只要結構性組織具有持續性、牟
利性,且觸犯最重本刑逾5年之罪者,將被視為幫派,可能面臨3年到10年有期徒刑。詐騙
集團、電信詐騙等案件除了原有的詐欺罪外,也適用此修正條文加以嚴懲。
現行法令定義組織犯罪是3人以上的幫派、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的集團
性組織,但實務上少有組織會以「犯罪」為目標,且越來越多元的犯罪行為,也已經不僅
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1996年施行後,已有20年的時間未更動,但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
法制仍持續變動,造成條例已有不合時宜的疑慮。本次的條文修正案的重點包括確定犯罪
組織的「定義」,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不限於暴力犯罪。修正後的條文明定,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最高得併科1億元罰
金;參與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若違反者為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則加重其刑2分之1
。
在針對打擊跨國電信詐欺上,除原先能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的詐欺犯罪集團,與原有
《刑法》339條之4詐欺罪之外,也會依據修正後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的處罰規定懲
處。
而為防詐騙集團「招兵買馬」擴大組織,新條文中也新增規定,未來若是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組織,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招募未成年人,將加重2分之1的刑期。法務
部也表示,修法可使未來檢警偵辦組織結構性犯罪時,有著更為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