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作者: Tuyl1320 (燕)   2017-04-03 20:17:40
各位前輩好,
對於起訴不可分的概念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
參考各位討論的內容,煩請各位幫忙看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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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不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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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關係。 │

│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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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前」│ 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可以另訴。 │
│ │
│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無不可分,代表法院認為 │
│ │
│ │ 非單一性,無罪部分等於未經起訴,可以另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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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 一部有罪確定,他部無罪,此時既判力擴張, │
│ │
│ │ 他部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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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判決確定「後」,一部有罪確定,他部無罪,代表法院認為非單一性案件?
此時為何會因單一性案件而有既判力擴張? 謝謝。
※ 引述《ppingin (唉)》之銘言:
好像沒人真正回答到原po的問題。起訴不可分跟既判力擴張根本兩回事,硬要說有關聯,
那就是都與一行為、單一案件有關。
判決確定「前」,依起訴不可分,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當然可以另訴。
但判決確定「後」呢?之前他部無罪,判決確定前起訴當然ok!已如前述。但如果一直未
起訴,然後拖到一部有罪判決確定,那就是既判力擴張的問題,他部已因一行為、單一案
件受既判力擴張而確定,此時,他部自然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引述《Grillfish (烤魚)》之銘言:
: 首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的關係,這個概念要時時放在心裡
: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 : 時間: Mon Mar 20 20:35:13 2017
: :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書,看到一段有點不明白
: : 在最新版下冊第161頁
: : 關於起訴效力
: :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
: : 法院認係一罪
: : 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免訴
: : 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經起訴部分 法院不得審理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經起訴的部分因為無罪,故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 因此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如果下無罪判決,反而是訴外裁判
: : 檢察官仍得另行起訴
: : 其中關於檢察官可以另行起訴有點疑問
: : 如果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效果
: : 在一行為一罪或是一行為數罪下 應該未起訴都受既判力所及
: : 此時檢察官應該不能起訴才對啊
: : 請問我是不是哪點想錯了
: : 麻煩指點一下
: 理由如上
: : 謝謝
: : http://i.imgur.com/3xv60Nq.jpg
: : http://i.imgur.com/TEH23au.jpg
: : http://i.imgur.com/Q8M8o22.jpg
: :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3-21 17:43:00
請教原po一個問題,以判決是否確定作為認定案件繫屬於法院範圍(判決確定前)和既判力範圍(判決確定後)差別待遇的合理化基礎是什麼?
作者: SCDAN (ㄎㄎ)   2016-03-21 18:51:00
感謝回答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16-03-22 10:04:00
通常在一行為數罪裡一部分判有罪會在主文內,但若有一部分無罪,反而不會在主文裡,而會在理由欄裡註明不另為無罪的諭知另外這在一行為數罪或方法結果關係的數罪上,在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中是可以例外上訴第三審的這就是審判不可分的概念,其實也不用想的太複雜,大概就是想像檢察官起訴的是犯罪事實,這個事實該適用什麼法條,是一行為數罪還是數行為一罪(例如加重結果犯),只要最後只有判一條罪,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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