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三等書記官考題)
檢察官以強盜罪嫌起訴被告甲。第一審法院判決甲
成立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取財罪,
甲不服提起上訴。被害人乙於第二審理中因此強盜行為而死亡,
檢察官認為甲之致乙死亡行為與原起訴事實具有一罪關係而函請併案處理,
但第二審法院並未就此死亡結果審判,仍維持原審之罪名及宣告刑。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無違法?
2.若此第二審判決因有上訴權之當事人均未合法上訴而確定,是否有救濟途徑?
3.又,倘判決確定後,乙之配偶丙對乙死亡結果,對甲提起告訴,
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法院應為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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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二個子題
紀剛師的解題書解的是不能提起非上
理由大概是 依據最高法院97年第四次刑事庭會議認為
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 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 即無提起非上之必要性
亦即 縱有在通常程序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 並非均得提起非上
所謂統一適用法令 是指涉及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
因此 此單一性法院是否需要全部審判 本法267 348定有明文
相關判例 判決 實務見解亦屬明確 且原判決非對被告不利
故不得提起非上
但是林肯的解題書解的是可以提起非上
理由是第二審判決違反379第12款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故檢察總長能對之提起非上
因為沒有人可以問 所以想請問大家覺得哪一個解比較適合
先謝謝各位了